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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選舉簡介

前言

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是從民國36年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,歷經政府遷台、國會全面改選、省市長民選、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,終於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選舉制度。

依據憲法規定,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。辦理選舉、罷免有二項基本法典,一是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」,專為辦理總統、副總統選舉、罷免事務所制定;二是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」,適用於中央、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、罷免。

選舉種類及任期

目前我國選舉共有9種,任期均為4年,分述如下:

一、總統、副總統:任期4年。

二、立法委員:應選名額113人,連選得連任,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,依下列規定選出之:

    ()自由地區直轄市、縣市73人。每縣市至少1人。

    ()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。

    ()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。

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、縣市人口比例分配,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。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,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    之,各政黨當選名單中,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

三、地方公職人員:直轄市議會議員、縣(巿)議會議員、鄉(鎮、巿)民代表會代表、直轄市長、縣(巿)長、鄉(鎮、巿)長、村、里長。任期均為4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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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網站最後更新日期: 2010/09/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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